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申请人可就近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